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43541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为标。
被执行人: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7848037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文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24民初2957号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7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恒易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后因关联案件较多,故暂不执行。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作终本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仲正东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