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21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桂富,射阳县千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报,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朱如军,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为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报、朱如军、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孔玲玲
人民陪审员 邱红芹
人民陪审员 刘凤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边海凤
书 记 员 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