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终2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海堤路西侧自建楼**。
法定代表人:周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尚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荣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4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