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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终2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海堤路西侧自建楼**。

法定代表人:周竹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尚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荣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黄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4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