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宏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鼎宏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82执2000号
鼎宏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鼎宏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690496.2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600.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的的逾期利息252154.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89元,司法鉴定费用34545元,以上共计4001585.1元。以及诉讼费41324元,执行费为428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此,本院(2022)浙0482执200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