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366号
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联迪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