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7民初1363号
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方家屯乡大洞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2259727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46号湘核新家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4137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7元,由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