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45号 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云霓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U8YG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813637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5434771。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5185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5185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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