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350号
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