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9239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天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程序问题。二审中,城建天宁公司提交新证据,相关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