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621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3层03B04(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付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天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程序问题。二审中,城建天宁公司提交新证据,相关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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