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

潘昌虎与李沅潼、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01民初23号
原告:潘昌虎,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李沅潼,男,1965年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朝礼。
原告潘昌虎与被告李沅潼、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主体不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昌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昌虎负担。
审判员  黄原慧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继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