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

***与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省凯里市国营第三建筑公司已被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田应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