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90号
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街道桐子垭社区四社龙洞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3WT1Y9R。
经营者:吴英华,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727165。
法定代表人:张祖德。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谢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