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7组。
法定代表人:张祖德。
被执行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刘言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717号判决书,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906881.5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中止执行程序的函及本院(2020)川01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被执行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