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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41号之二

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557760057。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娜,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727165。

法定代表人:张祖德。

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计1831.5元,由原告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龙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 娟

书 记 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