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41号
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557760057。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娜,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727165。
法定代表人:张祖德。
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1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安居区营销服务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1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龙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娟
书 记 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