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水利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终1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大港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号。
法定代表人:滕吉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勤,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非,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大港水利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广利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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