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13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金沟河工业园区内阿图什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光,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与被告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26元,减半收取1,11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乌兰 巴 尔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