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3民初287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汉族,现住: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亮,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5月28日,汉族,现住:沙湾县 。
被告: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54223751675340M。
法定代表人:李金光,职务:经理。
被告:塔城地区环保局沙湾分局。
住所地:沙湾县智慧大道阿里巴巴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韩斌,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沙湾县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塔城地区环保局沙湾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起诉标的16863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冯进红
二 0 二 0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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