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曾咏梅、***申执四川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东联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咏梅,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东联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旻。 本院在执行曾咏梅、***与四川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东联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东联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东联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X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