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978号
上诉人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宝应县润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5元,依法减半收取2317.5元,由上诉人南京诚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陈建志
书记员  孙皎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