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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100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时建
书记员  高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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