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1325号之一
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3369X8,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5-701-1。
法定代表人:闫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FPYQ8M,,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221
法定代表人:耿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1291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号01×××92)中冻结账户余额已达280万元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除上述账户外其余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奥体支行账户(账号:01×××92)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
二、本裁定第一项冻结事项实施完毕后,解除对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大明路支行(账号:01×××57)、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12×××01)、徽商银行南京红山路支行(账号:22×××02)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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