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1325号
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FPYQ8M,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221。
法定代表人:耿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3369X8,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5-701-1。
法定代表人:闫海龙。
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澳邦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燚之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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