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文化创意产业园动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已经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次一级案由,应当适用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万达广场,属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8日,上诉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对菏泽万达广场内装修工程(二标段)进行劳务施工,工程地址在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万达广场。据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工程地所在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案由不当,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没有异议,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其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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