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东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276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婷,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万达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51131X。
法定代表人:张晶。
被告:蔡志灵,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泰山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69426U。
法定代表人:周刚。
被告:广东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开发区第一小区单体小住宅区D08号、D09号八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2XPX73D。
法定代表人:柯上林。
原告***诉被告重庆万达实业有限公司、蔡志灵、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陈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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