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三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开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伟业国际A座1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6XQON。
法定代表人:张路山,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晶晶,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泰山路1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69426U。
法定代表人:周刚,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何江林,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河南三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人公司)因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何江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立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第二项内容、依法驳回中建七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相对方,合同外的第三人并不受该条款的约束。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签订的开封大宏万达广场室内装修(二标段)《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该仲裁条款的约定只限于合同签订主体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不能约束上诉人。二、对于上诉人而言,案涉仲裁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产生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为依据,通过形式要件确定管辖,不做实体认定。本案中,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对中建七局提起诉讼,而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对于上诉人而言,违反了该条的法律规定,故该仲裁条款不约束上诉人。三、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根据“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类案检索2022年1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同样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同类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仲裁条款只及于合同签订主体,并不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依据该裁判规则,上诉人有权对中建七局提起诉讼,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的仲裁条款约定不适用于本案。
广林公司答辩称,广林公司认可上诉人关于法院在进入实体审理前对管辖权争议应当作形式审理的意见。本案合同纠纷是水电承包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的内容即合同性质上有明确的区别,项目承包合同源自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责任制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承包人虽然包项目施工但在项目施工工程中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以发包人名义对外支付工程施工成本即材料费劳务费和税金;完工后,双方根据项目业主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在扣除约定点数后进行相应的结算,项目成本和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的差额属于承包人风险盈亏自负。而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转包和分包合同,施工方与发包方结算的永远是已完工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权向发包人申请对外支付项目成本,完工后双方无需结算项目收入成本并核算项目盈亏。无论是管辖权争议审理中的形式审查标准,还是本案水电承包合同的实际性质,本案管辖权争议首先应当以合同明确约定的何江林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故,请求二审在审理上诉人与中建七局的管辖权争议时一并对一审裁定的全部事项进行处理。
经查,三立人公司以广林公司、何江林、中建七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称广林公司、何江林将从中建七局处承包的水电工程发包给三立人公司,由三立人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签订《水电承包合同》,施工结束后广林公司未全部支付工程款,请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后,广林公司及中建七局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广林公司认为本案应依照三立人公司与何江林签订的《水电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由何江林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建七局认为本案应依照其与广林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驳回三立人公司对中建七局的起诉。原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豫0291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驳回广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驳回三立人公司对中建七局的起诉。三立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关于三立人公司能否在本案中一并起诉中建七局的问题。中建七局作为承包人将开封大宏万达广场室内精装修(二标段)工程分包给广林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三立人公司称何江林、广林公司将开封大宏万达广场内装饰公区水电工程发包给三立人公司并签订《水电承包合同》。三立人公司在依照与何江林签订的《水电承包合同》起诉何江林及广林公司的同时,将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中建七局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三立人公司向中建七局主张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其与中建七局之间的关系与广林公司与中建七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只要三立人公司起诉中建七局,就应受中建七局与广林公司之间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三立人公司无权改变仲裁条款的约定;至于三立人公司与何江林、广林公司之间的纠纷,则不受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立人公司对中建七局的起诉并无不当。2、关于三立人公司与何江林、广林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广林公司主张应依照三立人公司与何江林签订的《水电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南省开封××区,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对三立人公司与何江林、广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广林公司的答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亚萍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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