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4506号
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经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向,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经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889,407.32元并支付利息63,126.72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1月10日),以上暂合计952,534.0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把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的万达广场大商业内装第二标段发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万达商管用房等施工项目。2018年11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4日办结了竣工结算,确定工程款总金额为19,538,928.45元。之后原告方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还余5%的剩余质保金994,707.32元一直未给付,质保期为2年。2022年1月25日,双方协商确定了由被告代付原告劳务班组费用的事宜,并从剩余质保金中扣除了105,300元。因此,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余款889,407.32元,并从2020年11月14日支付相应利息。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使用材料系业主提供,因扣甲供超欠25,358.88元及罚款10,000元,故原告剩余未付工程款应为854048.44元。2、原告主张我司支付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1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含书面完成的付款申请表格),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商审核确认后业主审批。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账户内。截止目前我司尚未收到业主付款,故原告无权要求我司支付剩余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2018年被告把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的万达广场大商业内装第二标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完成了施工,2020年5月21日,原、被告及建设单位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决算单》,确认: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工程造价为19,538,928.45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除质保金994,707.32元以外的全部工程款。后又经双方协商,原告又委托被告从欠付的质保金中代付原告劳务班组费用105,300元。被告未再付款。原、被告关于保修金的支付条件约定为:“保修期开始起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且经总承包商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且总承包商收到业主工程款,总承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保修金。”被告称原告系甲方(业主)指定的分包方,现业主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支付保修金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否认是甲方指定的分包商,认为即使业主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仍有向原告支付保修金的义务。
另查明,被告未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向发包方主张过权利。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结算金额确定后再主张扣除以前发生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虽然约定了业主付款作为支付保修金的条件,但在业主未付款的情况发生后,被告既不支付原告保修金,又未通过诉讼、仲裁程序积极向业主(发包方)主张权利,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修金889,407.32元及利息(以889,407.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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