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沈阳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祥街88-3号154。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系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沈阳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5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且案涉《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亦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张小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庆峰
书 记 员 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