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73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少华,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北京三一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3203号裁决书,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121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