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2民初140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南环路8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4938654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焕艳,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办六期项目区兴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44467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58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因与**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