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863号
原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493865415R,住所地临朐县南环路87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奕润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1N1AXE,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3号国际馨居1-2层1甲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汉族,现住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奕润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