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双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陵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承担义务主体、工程量及价款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史广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