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7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应该给***市汇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1,596.00元,我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已经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2021)黑0110破5号案件立案破产。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7民初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焦兴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