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481号
原告:***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