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7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街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