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7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街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