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7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法律 **。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明月 审 判 员  于 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