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7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法律
**。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明月
审 判 员 于 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