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39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承包了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承建的哈运达专有汽车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工程的挡土墙及一号车间项目的大包挡土墙及一号车间地下室的收尾工程的木工、钢筑工及混凝土序工作。原告是为二被告干活。被告先后支付部分人工费,尚欠劳务费36060元。2019年12月25日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为原告出具应付款凭证,承认该笔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了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