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