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