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劳人仲字(2013)第16-1号、哈劳人仲字(2013)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2月2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2020年10月10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工常领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带领林业局实验局)的到期债权,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409958.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409958.37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