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6690号
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办处**津沱板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25XN。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慈竹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59418508。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