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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慈竹湾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59418508。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东津沱板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25XN。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经理。
上诉人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判决后,中建公司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中建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实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中建合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勇
审判员 陈娅梅
审判员 赵文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