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9163号
 
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创业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25XN。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珞璜工业园区B区津东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39093B。
法定代表人:杨昌俊。
    被告:***,男,汉族,1967年0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84元,减半收取613.92元,由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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