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渝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9096号   
 
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创业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25XN。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新渝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A06-1/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523340L。
法定代表人:唐书明。
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渝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欣东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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