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水师营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炼油厂3号路段。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黑02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