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水师营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炼油厂3号路段。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聚力电气有限公司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黑02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