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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4758号
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亮,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先标,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以双方另行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28.5元,由原告湖南长天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