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10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长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675617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303房,组织机构代码:7632517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中路2号4栋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4********。
申请执行人中冶长天(长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2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2年9月9日、11月2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