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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26民初2275号

原告:***,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星,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女,1990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世法,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世彭,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莫耀喜,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甘宇,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甘康,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李凤新,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李依霖,男,1991年2月10月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陆爱容,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被告:李时志,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旭传,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江桃英,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之权,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及棉,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启发,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卢建永,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佳军,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蒙贵然,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陆俊龙,男,汉族,2000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卢晓芬,女,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佳铭,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吴天勇,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佳强,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刘彪,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张永创,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张永生,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晓,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宋姗,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祖谦,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祖树,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兴祥,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祖琨,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振华,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佳军,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世睁,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陆春玲,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磨相攀,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添传,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李日勇,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宋惠萍,女,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凤兰,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林庆中,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相宝,男,汉族,1980年7月3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方菊兰,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观峰,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李珍,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覃作益,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覃知为,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黄秀兰,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廖敬真,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韦少英,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磨德礼,男,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罗素芬,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代表人:覃知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代表人:黄及棉,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代表人:吴天勇,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彬,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宾阳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广源路(文化广场东北面)。

法定代表人:陶启英,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俊,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旧机场小区南区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459483X7。

法定代表人:潘永六,公司经理。

第三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市绿地中心7号楼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9689469XQ。

法定代表人:蒋懿,公司经理。

上述两名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瑞彪,广西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诉***、***、韦华等56名被告及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宾阳供电局、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 松

人民陪审员  苏丽萍

人民陪审员  屈丽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京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