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08执保515号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2019年12月10日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冻结***敏霞存款40.6元(交通银行:6222620770004024073),101.44元(中国工商银行:2103200601000360753),240.58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4125959601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权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4072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