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72号

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南宁绿地中心**楼**房。

法定代表人:蒋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彬,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036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宣江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