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72号
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南宁绿地中心**楼**房。
法定代表人:蒋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彬,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036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宣江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蔡海兰